金管會召開證券型代幣(STO)監理規範公聽會,召集立委、區塊鏈及虛擬通貨業者,以及證券相關單位人員共同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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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 / 李靜宜

金管會於12日召開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 Offering,STO)監理規範公聽會,召集立委、區塊鏈及虛擬通貨業者,以及證券相關單位人員參加會議,並由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親自主持,證期局局長王詠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共同徵詢各方意見。

金管會證期局在今年年初,設定6月底以前,會完成STO相關規範研議。目前,金管會參考各國對STO的監理規範與實務案例後,已初步擬定我國STO監理規範架構。在經過將近3小時的會議後,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此次公聽會蒐集的外界意見,金管會將再進行內部研議,訂定出規範,預計6月底對外預告。

根據金管會原本的STO監理規範架構,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也在會後表示,將依照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發布函令核定STO為證券交易法的有價證券,並採「分級管理」,只要是募資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即可豁免證券交易法第22條規定,只要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就可以發行STO。然而,如果募資金額超過3,000萬元,就必須先申請進入沙盒實驗,且相關的規範細節,得看未來實驗結果再行研議。

STO分級監理規範一:募資金額3,000萬元以下

不過,張振山表示,針對募資金額3,000萬元以下的STO,只開放給專業投資人認購,專業投資人分為「專業機構投資人」與「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機構投資人在認購金額與持有餘額上並沒有限制,但是自然人對每一STO募資案認購金額、持有餘額不得超過10萬元。此外,目前的規範暫不開放給一般散戶(一般自然人)認購,張振山表示,要先看STO未來發展再做調整。

在發行流程上,每一STO募資案,只能透過單一證券型平臺,提供投資人認購,平臺業者也應要確認發行STO公司符合條件才能發行。交易方式則是由平臺業者擔任自營商,依照市場狀況自行報價買賣。

而金管會針對平臺業者,也有所規範。僅從事自行買賣證券型代幣業務的證券自營商,實收資本額需達1億元以上,即可參與STO市場,營業保證金為1千萬元。且其財務、業務及人員管理,將排除適用現行證券商管理的部分規定,並授權由櫃買中心訂定管理辦法規範。

STO分級監理規範二:募資金額超過3,000萬元

而募資金額超過3,000萬元的STO募資案,監理規範較為嚴格,得依照證券交易法第22條申報,並依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專章規定辦理。在發行流程上,也是每一STO募資案,只能透過單一證券型平臺,提供投資人認購。

目前其他規範,金管會表示,都得視沙盒實驗結果再研議。而在交易方式上,金管會訂定沙盒實驗期間仍應採議價方式,未來有可能會研議修正證券交易法,放寬交易方式。

金管會也表示,與會者建議提高豁免案件的募資金額(也就是原本訂定的3,000萬元以下),並且放寬投資人的身分與投資限額。交易部分,則是建議降低證券自營商的經營門檻,並開放可採競價方式交易。

立委許毓仁在會後受訪表示,募資金額3,000萬元以下的規模格局太低,他建議金管會,應該將募資限額訂定在300至500萬美金,較為合適。他也提到,應放寬募資對象,不止專業投資人可以參與募資,而是要讓一般自然人也能投資,否則募資會失去市場的流通性。

另外,許毓仁也指出,若是要把募資金額3,000萬元以上的STO募資案通通送進沙盒處理,並不是面對創新經濟良好的態度,他建議金管會能夠秉持開放的態度,以滾動式的立法推動S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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