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4/17)日公告「公司導入電子化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凡公司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曾在企業內部或對外從事電子化所發生的經費,均視為研究發展支出,可依據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產業自動化、供應鏈及需求鏈的電子商務均在適用的範圍,財政部公布此優惠措施,將會對從事企業e化服務的業者提供大利多。

軟硬體設備包括顧問費皆可列入

根據財政部公告的電子化支出抵減要點,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範圍,包括公司從事導入企業間電子化,或為配合導入企業間電子化而從事企業內電子化所發生的經費,分為公司導入電子化所付的薪資、軟硬體購置成本、公司為導入電子化而委外規畫、配合導入的顧問服務及建置電子化軟體等幾項費用。

其中硬體購置成本,以公司導入電子化購置的全新設備為限,包括電腦設備、網路及通訊設備、週邊設備及其他相關機器設備;而軟體購置成本,則以購置系統軟體、應用軟體、轉輪系統、嵌入式軟體、電子商務軟體及其他相關軟體等為限。

電子化計畫限定兩年內完成

不過,為免重複抵減,該要點也限制,若公司導入電子化所購置的軟硬體設備,已依促產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適用投資抵減者,則不得再適用該投資抵減的獎勵;而公司電子化委外規劃的部分,受託人也不可為個人,且公司的電子化計畫必須在2年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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