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條例》第四章「電信建設」中,第一節談的是「電信設施建設」,第二節則為「電信設備進網」,分別建立起中國對於電信建設及電信設備的管理制度;條例第五章「電信安全」,則構築了劉彩所謂的「電信安全保障制度」。所有接入公用電信網路的設備均需符合國家標準

條例第四章第二節「電信設備進網」,指的是所有接入公用電信網路的硬體設備;規定所有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都實行「聯網許可制度」。

接入公用電信網的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通過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機構的檢測及認證,才能正式向信息產業部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

條例中還規定,生產電信設備設備廠商,必須保證其產品獲得進網許可證後,質量的穩定、可靠,不得降低產品質量和性能。在所生產的電信設備上,並須黏貼進網許可標誌。
列舉十七種項利用電信網路犯罪及從事違規活動的禁止行為

關於電信安全,《電信條例》中列舉了十七項利用電信網路從事網路犯罪或違規活動的禁止行為,包括: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路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宣揚封建迷信、散布謠言、散布色情暴力、侮辱或誹謗他人等九類內容。

對於電信網路安全及資料安全方面,則規定任何人不得有下列危害行為,包括對電信網路的功能,或者儲存、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或修改;利用電信網路從事竊取或破壞他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故意製作、複製、傳播電腦病毒或以其他方式攻擊他人電信網路等電信設施;以及其他危害電信網路安全和資料安全的行為。

另有四類擾亂電信市場秩序的行為也在明文禁止之列,包括採取租用電信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電信業務;盜接他人電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號碼,或使用明知為盜接或複製的設施或號碼;偽造、變造電話卡及其他各種電信服務有價憑證;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或使用行動電話。

使用電信網路傳輸信息的內容及其後果,由電信用戶自行負責;但電信業者如發現其網路中所傳輸的信息有九大類禁止內容的,則應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紀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不過條例中也聲明,電信用戶依法使用電信的自由及通信秘密,是受法律保護的;除因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可依照法定程序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
經營國際通話業務及台港澳通話業務,需經特別申請

在國際電話業務方面,《電信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國際通信業務,必須通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所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局」來進行。條例中特別註明,內地與香港、澳門、台灣之間的通信,是比照國際通信業務辦理,不得擅自經營。

第七章「附則」提及,外國的組織或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與經營電信業務;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或個人在內地投資與經營電信業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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