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規定,對於違法者可處以行政處罰,並且亦加重了行政罰則,課以負責人連帶處罰責任。

若是違反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的規定,包括違反特種個資不得蒐集及限制國際傳輸,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若未改正可再繼續處罰。由於第6條特種個資部分暫緩實施,這部分就暫無罰則。

若違反個資當事人的權利,包括未盡告知義務、未遵重個資當事人權利、未維護個資正確性、個資侵害事件發生時未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行使其權利時未予回覆;或在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仍繼續行銷;在首次行銷時,未提供當事人可免費表示拒絕行銷的方式,以及未採取適當安全防護,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此外,個資法亦賦予政府機關行政檢查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可進入非公務機關檢查其是否有遵循個資法的規定,檢查項目包括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及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且,檢查機關可扣留或複製可做為證據的個人資料或檔案,若不配合主管機關檢查,則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非公務機關若違法而被處以罰鍰,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將被處以相同額度的罰鍰,懲罰負責人未盡管理義務;然而,若非公務機關的負責人可以證明已盡防止義務,則可免於受罰。

相關報導請參考「圖解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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