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勞委會打算提出勞基法修正草案,草案中將增列派遣專章,明文規定六類人員不得由派遣勞工擔任,企業使用派遣人力不得超過百分之三(經勞資會議同意,可以到百分之五,經工會同意,則可以達兩成)。企業合併時,轉任新公司的勞工訂有「猶豫期」,如果不適應新公司的工作環境,勞工可以在六個月內要求被資遣。

然而,對於勞委會自認的「德政」(目前派遣勞工約占全體勞工的百分之五,高於將來法定的上限),勞工團體並不領情,他們認為這是將派遣業就地合法,因而連署提出對應的四大主張:一、公部門禁止使用派遣,並嚴禁勞務採購、承攬及外包;二、全面禁止勞動派遣,反對放寬勞動契約;三、訂定二年落日條款,兩年內派遣工應轉為正職;四、禁設派遣公司,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刪除「人力派遣業」。

勞工團體為勞工爭取權益天經地義,但是在我看來,這一次勞工團體「反派遣」的主張,實在是錯定了抗議與爭取的目標,對於勞工未必真正有利。

我們應該可以合理假設,勞工團體反派遣的根本原因,是希望勞工可以有更穩定的勞動環境,更為優渥的勞動條件,而一般認為,全職或是正職(full time)工作比較能達成這樣的狀態。

問題在於,什麼是全職工作的反面或是對應面呢?勞工團體努力的方向,會讓我們以為是「派遣工作」。但是實情並非如此。全職工作的對立面是兼職工作(part time jobs),而不是派遣工作。這樣的分野是重要的,因為如果你禁絕得了派遣工作,卻無法讓兼職工作從我們這個社會中消失,勞動者的工作條件非但無法獲得改善,甚至還有可能是往下沈淪的。

現代的企業大量雇用兼職員工,主要是因為全球產業的競爭加劇,加上需求的員工能力變化快速所導致,啟用兼職員工,可以降低成本,同時因應外部的變化,調整員工的組合。企業要找兼職員工,它可以一個一個自行雇用(小型企業像是泡沫紅茶或炸雞排店這樣做會被認為是理所當然,大型公司像是台積電要聘五千人要這麼幹其實也無不可,只不過工程浩大、曠費時日而已),它也可以找來派遣公司,幫它一次找來成千上百個「兼職或約聘員工」,同時協助管理這些員工。

所以,派遣公司或是派遣業是什麼呢?它是一種組織兼職或約聘員工的方式,(或許)可以有效降低企業將勞務外包的成本。這也就是說,派遣業是企業勞務大量外包的「產物」與「結果」,而不是「原因」。

勞工團體認為,如果法令明文禁止,沒有了派遣業,企業就會大量雇用全職員工,似乎是忽略了另外一種可能:企業為何不能自己招聘與管理這些兼職或約聘員工,就像多數的泡沫紅茶店一樣?我們有什麼樣的理由相信,企業增聘全職員工的可能性一定高於改聘個體戶兼職人員呢?

從企業的經濟理性來看,沒有了派遣業,因而雇用比例較高的全職員工,只會出現在一種狀況:管理很多個約聘或兼職員工的管理成本,高於雇用全職員工所增加的人事成本。這種狀況是否會出現,要看個別企業的狀況而定,很難一概而論。

沒有了派遣公司媒合工作的兼職勞工,他們的勞動條件是否會更好?這一點我是高度懷疑的。我們不能否認,派遣公司幫企業找到了人,但是另一方面,它也幫勞工找到了工作(一個工作只做五天,勞工一樣得為謀職面試到處奔波)。派遣公司你還能立法強制它為旗下的員工加保勞健保,個體戶兼職勞工的權益要如何加以監督呢?

簡單來說,勞工真正需要的是「反兼職」,但是如果做不到,拿「反派遣」來出氣,有可能其實反效果。

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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