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噗浪創辦人雲惟彬表示不瞭解台灣法律對於網路業者是否該提供檢調單位資料,協助調查的相關規定。律師表示,因台灣與北美法律不同,在台灣,檢警的確可以不經過法院同意,便能要求業者提供資料進行調查。
雲惟彬日前在噗浪上發文表示,最近常收到警察來信要求提供噗浪帳號資料,在北美需經法院同意才可向業者要求資料,因為不熟悉台灣法律規定,希望瞭解台灣法律相關運作方式。該文引發風波,媒體解讀為噗浪對台灣侵害網路言論自由、隱私的不滿,致使雲惟彬再次發文澄清。
對於雲惟彬的疑問,曾擔任檢察官的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張啟祥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因此當檢察官或警察主管機關發動犯罪調查,對於與犯罪事證有關的資料可要求相關業者提供資料或以證人的身份協助調查,也就是人民有協助犯罪偵查的需要。
這也是屬於大陸法系的台灣,與英、美等海洋法系國家法律不同的地方。在英美,檢察官或警察並無要求業者提供資料的權利,要經過法院同意才能向業者提出要求。但台灣法律則賦予檢察官、警察較大的權利,當認為有必要時,不需法院同意便能要求業者提供調查所需的資料。
張啟祥表示,若是該公司不在台灣,也沒有設立辦公室,檢警可能循國際司法互助達成調查目的。但若是有相關負責人在台灣,既使是外國國民,只要為其職權下可提供的資料,依台灣法律必需協助調查。
至於外界將事件擴大解讀為侵犯言論自由、隱私權,張啟祥表示,詳細的事實還有待瞭解,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隱私的權利也需在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的情形下才可有保障。若明顯違害國家安全、社會大眾利益的犯罪調查,則業者基於協助調查應提供資料,侵犯人權與否的價值判斷則交由偵查單位、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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