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新版著作權法修正法案,新法將對ISP業者提供免責條款。ISP業者只要善盡保護著作權利人權利及告知之責,即可免除可能涉及的侵權責任。
行政院提案說明表示,隨著網際網路的發達及傳輸散佈內容的便利性,網路上著作權侵權案例多且難以控管,ISP網路服務供應者易因此涉入著作權侵權法律追訴風險,為此修正著作權法提供ISP「責任避風港」,只要ISP善盡著作權人權利維護即可免除法律責任。新修正案三讀通過後完成作業程序將送總統公布實施。
所謂「責任避風港」即指著作權人或其權利代表人向ISP業者檢舉侵權後,ISP業者依法可將侵權內容下架或刪除,並依IP位址通知可能侵權的服務使用者,如此便可免除侵權法律責任。另依立委丁守中等人提議,新法也提供ISP「三振條款」,ISP業者告知侵權者3次後可停用其部份或全部服務使用權利。
依著作權法規定,ISP服務提供者分為四類,第一類是網路連線服務提供者,如Hinet、So-net傳統網路連線業者,第二類開始為ICP內容服務業者,例如提供暫存Cache快取,或負責儲存維運(Hosting)的內容業者,例如論壇版主、部落格使用者或相薄主人等等,第四類則是網路搜尋服務業者,例如Yahoo!、Google等。
行政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陳淑美表示,雖然著作權法規定的ISP業者不只是傳統Hinet等連網業者網路,也一體適用於個人服務提供者,例如部落格、論壇版主等等,但著作權法並非無限擴大著作權法侵權處罰,也提供「責任避風港」條款讓各類ISP業者據以行事,免除可能侵權法律風險。
儘管新著作權法賦予ISP免責權,同時提供法源使其得以對侵權者停用處份,但智財局認為,新法在發生侵權時也對檢舉人與可能的侵權人提出規範,避免著作權人及其代表濫發檢舉信,導致網路服務使用者權利因此受損。
以被視為ISP業者殺手剪的「三振條款」為例,雖然ISP業者依法有權於告知侵權者三次後逕行停止提供部份或全部服務,但為避免服務使用者籠照在侵權處罰恐慌心理下,陳淑美指出, ISP業者停用侵權者服務並非立即、全面的做法,在應保障使用者服務使用權利下,是採漸進方式停用其權利,並非立即且全面停止網友其他服務使用權利。
同時,被控侵權者也可主張並無侵權行為要求ISP恢復服務,待ISP業者與檢舉人確認確實沒有侵權行為發生,便可恢復使用者服務使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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