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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軟協

在此次制定的政府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指引,對於政府機關在招、決標時,資訊服務採購以不定底價最有利標為原則,不再議價,解決過去政府機關訂底價,再和資服業者議價減價的問題,保障業者獲得合理的利潤。

為解決機關和廠商對政府採購契約條款認知產生歧異的問題,提高採購效率、加速公共工程建設,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擬設立政府採購諮詢小組,接受諮詢申請,並邀請申請人及當事人召開諮詢會議小組,小組召開會議,得邀請相關的專家、學者,以及與諮詢事項有關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席。

應由第三方協助解決契約條款認知歧異

對於政府資訊採購作業指引,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簡稱中華軟協或軟協)理事長沈柏延肯定政府資服採購以不定底價最有利標為原則,不議價的作法,但對於工程會設立政府採購諮詢小組,來解決甲乙方對契約條款的認知歧異卻有不同的看法,應該由產業公協會擔任第三方角色,設立諮詢小組,解決甲乙方對契約條款的認知歧異。

沈柏延表示,過去政府與廠商常因為對條款認知產生歧異,導致業者遭到停權處分,對資服業者產生重大影響。在政府資訊服務採購上,長久以來甲、乙方處於不對等的關係,當機關認為廠商違反契約,情節重大時,可依採購法101條對廠商祭出停權處分,業者停權期間內不能參與所有政府機關採購案,不只政府機關,也包括公營事業單位,數億資本額的資服廠商可能僅因為幾百萬元採購案,被列為不良廠商予以停權。

他指出,政府和資服廠商對契約產生爭議,部分原因和機關對需求定義說明不夠清楚,以及需求調整有關,機關可能因為業務改變,或是經辦人員、機關首長調整,重新規畫增加或擴充新的需求,行政機關還可能因立法修法,要求業者修改正在開發中的軟體。

沈柏延表示,一般而言,政府機關需求調整如果在10到15%範圍內,甲乙雙方尚可通過協商處理,但超過範圍就會導致業者的成本大增,例如廠商原先估計需要30個人力、一年可完成工作,當機關需求變更,無法如期完成,這些人力必需持續投入,勢必增加業者的成本。他認為合約解釋偏向甲方,合約中對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如果沒有清楚載明,就容易在解釋上產生爭執,為避免遭到行政處分,乙方不得不配合機關需求調整,導致增加的成本侵蝕利潤。

沈柏延認為,軟體開發不同於公共工程領域,公共工程領域對機電、營造、施工每個環節定義清楚,政府委託業者開發軟體,業者須依照機關需求變動進行修改,當政府機關的需求變動超過一定程度,在送到工程會之前,可先交由第三方協調處理。

沈柏延表示,在處理政府資訊服務採購契約條款的爭議上,軟協一直倡議可由比較接近業者角度的單位,例如由軟協來擔任第三方協調角色,邀請專家學者,協調處理爭議。

不過,工程會並未採納其意見,該會認為應由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即工程會來設立政府採購諮詢小組,小組召集人由工程會副主委兼任,得邀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與。當需要協調處理政府資訊服務採購契約條款爭議時,工程會邀請數位部參與,工程會、數位部兩部會居中協調,協調結果才能讓行政機關信服。

儘管已確定由工程會成立政府採購諮詢小組,解決甲乙雙方對契約條款的認知歧異,但沈柏延認為,工程會和招標機關同屬公部門,不免讓資服業者擔心是否偏向公務機關思維,在立場上是否公允,參考其他產業爭議處理由公協會扮演第三方協調角色,例如建築業有爭議時由建築公會先協調,無法解決再送到工程會,政府資服採購合約爭議建議也應交由公協會協調,儘管軟協目前並非公協會,但倡議明年成為公協會。另外,建議政府採購諮詢小組未來處理政府資服採購契約爭議時,應邀請資服產業主管機關數位部參與。

不應無償要求業者配合需求調整,應提供合理費用

對於機關需求調整,沒有追加預算下,要求業者無償配合,在新的政府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指引裡,要求機關編列準備費、物價調整費、檢測費,以因應需求調整、物價變動,以及額外的檢測需求。

他認為政府機關編列預算要有更準確的依據,以需求變動的軟體開發成本為例,並不是只有人月人力,還要考量技術等級、公司管理成本等等,可依軟體開發流程,如需求分析、系統規畫、系統建置、系統開發、測試、驗收等編列預算,並按分項付費。機關的資訊系統對應資安等級及相應的防護要求,應給予業者緩衝期調整,政府機關補強資安措施,應額外提供經費提供給業者執行。

此外,避免機關頻繁變更需求,契約應對變更設定次數限制,需求變更應該追加費用、給予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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