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資法,雖然是造成對他人的人格權侵害,不見得會有財產上的實質損失,但依法亦可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倘若對當事人的名譽造成侵害,當事人亦可請求名譽回復,例如登報道歉。

在民事損害賠償部分,還包括團體訴訟制度,個資法修法主要有幾個重點:

1.被害人若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法官可裁量判賠每人每一事件5百元以上2萬元以下。

2.同一事件最高求償總額可達2億元,若可證明實際損害超過2億元,則可依實際損害額賠償。對許多企業而言,2億元的求償金額已屬天價,個資法這次的修法對企業已經有很大的警惕效果。

3.首度引入團體訴訟制度,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人受到侵害,只要有20個人以上的受害者書面委託,符合資格的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就可代為提起團體訴訟。此一制度的引入,可由團訟律師代為出庭,將解決個人不願意出庭而打消訴訟的問題。過去小蝦米難以對抗大鯨魚的情況,可能因為團訟而瓦解。

此外還須注意,公務機關是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違法就要賠償,並依國家賠償法來處理;而非公務機關若能證明無故意或過失,就不須負損害賠償,因此非公務機關舉證其有善盡管理責任,而無故意或過失,就變得相當重要。

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有時間的限制,從損害發生時算起,超過5年即無法求償;若當事人已知損害發生或已知賠償義務人,則從當事人知道那一刻算起,2年內為有效求償期。

相關報導請參考「圖解個資法」

熱門新聞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