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之後,加重了罰責。違反個資法,不僅要面對民事損害賠償,還有刑事責任與行政處罰,簡單的說,不只要賠錢,還可能被抓去關。

而且,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更要負起實質的監督責任,非公務機關若因違法而被處以罰鍰,負責人亦會被課以相同額度的罰鍰,可不能卸責;除非,負責人能證明已善盡防止的義務。

在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個資法對於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時,規定每人每一事件可求償5百元以上2萬元以下,而同一事件的最高賠償總額為2億元以下。但是若可證明實際損害金額每人超過2萬元、總額超過2億元,則以實際的損害額賠償。

在刑事責任方面,違法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意圖營利而犯罪者,特別加重罰責,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處罰亦加重罰則,最高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可繼續處罰。

此外,個資法對公務機關加重責任。由於公務機關掌管大量的國民個人資料,因而必須以更嚴格的標準看待。公務機關為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只要違法就必須負損害賠償,由國家賠償;此外,公務人員經手大量人民的個人資料,若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之便,故意違法,應處以更嚴厲的處罰,加重刑責至二分之一,因而意圖犯法的公務人員,最高可處以7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

相關報導請參考「圖解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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