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發部今天(7/15)正式預告促進資料創新利用發展條例草案,立法精神包括政府公開資訊以開放為原則,提供標準授權之外,鼓勵政府機關間、產業間、政府與產業間的資料共享,並規定政府機關成立資料長(CDO),加強機關內資料治理協調運用。

數發部次長林宜敬指出,全球AI快速發展,為了促進臺灣在地觀價、適用臺灣的AI模型發展,需要大量的訓練資料,數發部正努力讓政府及民間擁有著作權的資料對外釋出,其中政府部分,通過修法讓政府部門在不損害個資的前題之下,能夠放心釋出資料,是促進資料創新利用發展條例草案的目的。

數發部資料創新司長莊明芬表示,完善政府的資料治理,可促進政府的循證治理,改善政府公供服務,並且促進資料經濟發展及創新,對需要大量資料的AI技術發展,可幫助AI釋放應用的潛力。促進資料創新利用發展條例的精神之一是作為資料開放及創新的法制基礎,建立法源依據,提供制度化、系統化的規定讓各方遵循;其次是促進政府機關間、產業間的資料共享;最後是促進資料應用生態系的發展。

設立資料長

促進資料創新利用發展條例草案共有7章,除了第1章的總則,莊明芬指出,條例的第2章為發展基礎,協同部會訂定資料創新利用基本計畫,在內部建立資料長,負責內部資料的協調及溝通,在外部引進民間觀點設立資料創新利用諮詢會。

莊明芬特別說明資料長,規定由各機關的副首長以上來擔任,在機關內跨部門整合,著重資料的創新及跨域整合,與過去政府機關設立資訊長、資安長有類似的功能,透過分工互補、共同完善數位發展及資料治理的良好設計。

第3至6章則為推動資料流動的機制,第3章為政府開放資料,第4、5章規範政府及產業間的資料共享,第6章則是資料利他。

第7章則是推動資料經濟措施,例如高應用價值資料主題、資料釋出費用、授權條款,建立資料創新利用的實驗環境,提供協助、輔導、獎勵等等。

政府公開資訊以開放為原則,提供公務人員免責規定

莊明芬指出,促進資料創新利用發展條例草案有幾項立法重點,首先是提升資料品質,可搜尋、存取、互通、再利用,動態資料則採API串接,其次是開放為原則,政府公開資訊除了妨害職務、侵犯權利的特殊情形之外,均採取開放資料的原則,如此透過資料開放的質與量,助攻AI發展。

過去公務機關對於開放資料較不積極,其中一項原因是如果發生問題就要負擔責任,因此條例也提供公務人員執行開放資料的免責規定。

另外,對於政府開放資料,均按照標準授權條款,讓新興科技研發得以利用。

為推動資料共享,發展條例包括政府機關間資料共享、產業間資料共推,再由政府帶頭鼓勵政府與民間產業間的資料共享。

為了減輕中小企業及新創業者的負擔,政府開放資料採取免費,至於共享資料方面,條例中規定若為公益、學研、非商業使用得減免收費。

莊明芬表示,未來發展條例如果訂立,數發部將會擬訂資料創新利用發展基本計畫,至少每4年檢討一次,指定各政府機關擬定計畫,爭取計畫預算,評估執行成果。另外,由行政院引進民間專家成立行政院資料創新利用諮詢會。

相較於目前政府已推動多年的開放資料多為結構化資料,發展條例主要因應AI語言模型需要的文本資料,希望透過發展條例建立系統、標準,來推動政府和民間釋出更多的文本資料。

除了研擬發展條例,為促進AI發展,數發部也正在籌備建立臺灣主權AI訓練語料庫,希望促成政府及民間釋出正體中文語料,促進主權AI發展,在臺灣主權AI訓練語料庫裡,政府部會帶頭推動,因此數發部研擬授權條款,並與各部會討論依授權條款盤點機關擁有的資料,這些資料未來上架到臺灣主權AI訓練語料庫,以第四季釋出語料庫為目標,資料將以免費的方式授權外界使用。

不論是發展條例或是臺灣主權AI訓練語料庫,林宜敬指出,鼓勵政府機關及民間釋出資料,目的是降低臺灣資料的使用門檻,供外界或國際使用,才能在全球AI快速發展之下保留臺灣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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