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在台灣,微軟的行為也是有法可管的,但是必須有人先對它提出告訴。
微軟被美國司法部控告,因為他們把「必須一併安裝IE4.0」,作為把視窗95作業系統出售給個人電腦製造商的條件,涉嫌利用其Windows的優勢強銷IE4.0。這個案件如果是發生在台灣,微軟會被告得成嗎?從公平交易法的角度來看,答案是可能」。
依公平會對於此案的觀察與評論,微軟的行為可能觸犯了公平法中與「搭售」行為相關的規定。評估類似案件是否違法,主要有三個條件:一是搭售的產品是否佔有一定規模的市場地位,二是兩種搭配銷售的產品相互間是否有合理的功能關聯,三是其搭售行為是否有強制性。
在這個案子中,微軟的視窗95作業系統毋庸置疑是佔有一定規模的市場地位--在美國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市場佔有率。
至於瀏覽器和作業系統有沒有「功能上不可分割的關連性」?公平會一處副處長張恩生舉例解釋道,像電冰箱與其中的冷卻器,就有功能上不可分割的關連性,因為冰箱一定需要冷卻器才能夠運作。但是如果兩種產品並沒有這種關連性,卻被要求一定要一起出售,這種搭售就是違反公平原則的。
再來,如果微軟果真威脅電腦製造商「要使用Win95的話,一定要一起裝IE4.0,否則不提供Win95 的使用授權」,這就是一種強制性的搭售行為,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的方式限制交易相對人的事活動。也就是說,電腦製造商如果決定要使用Win95作業系統,它也有權利選擇要不要搭配IE4.0 。
但是,如果直接相對人--即吃虧的對手,在此案中是其他瀏覽器製造商如Netscape、或是電腦製造商,並沒有對微軟的行為提出抗議和告訴的話,就無法成立案件。
目前公平會並未接到類似的抗議,所以也沒有進行任何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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