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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共享資源;作者:Sébastien Bertrand

歐盟法院周二(5/13)做出一項判決,根據該判例,一般民眾也可以要求Google刪除關於個人過往的搜尋連結。

這項判決源自一名西班牙男子在2011年告上法院,要求當地一家報紙刪除一篇16年前關於他房子因為沒有繳稅而遭到法拍的報紙新聞,同時也要求Google刪除這篇報導的搜尋連結。2012年西班牙法院雖以新聞自由駁回他對報紙的要求,但卻判決Google敗訴。在Google上訴後,本案最後來到歐盟法院。

歐盟法院判決表示,個人應該有「被遺忘的權利」(a right to be forgotten),若以某人姓名進行搜尋,搜尋結果出現連向包含某人相關資訊的網頁,則資料主體(個人)可向營運商或者向主管要求刪除搜尋結果的連結。

判決指出,歐盟法令旨在保障個人資料經處理時,擁有個人的基本隱私權利及自由。

這項判決結果將適用於所有歐盟國,同時也將影響包括Google及Facebook等美國網路公司。

去年法國法院也曾經判決Google必須刪除連向國際賽車聯盟(FIA)主席Max Mosley性醜聞案報導的連結。當時Google指出,Google本身並無法控制內容,只是進行索引而已。Google認為,修改搜尋結果是一種內容審查。

本案也引發侵犯言論自由的爭議。有人認為網路隱私權固然重要,但並不應用於修改歷史。並有人指出,這項判決突顯了歐洲法律的嚴苛,而歐盟法庭對搜尋相關度及適用範圍定義不清,也將提高網路業者對歐洲地區提供內容的障礙及法律風險。

關於歐盟判決,Google對媒體表示十分失望,Google表示還需評估後續採取何種措施。(編譯/林妍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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