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點
●明年元旦後,網路交易標錯價,業者都必須認帳
●避免標錯價格,業者對內部變價流程應作嚴格控管


在2011年元旦過後,不論任何的網路交易行為,業者標錯價格,只要消費者已經完成付款行為,均視為該項網路交易契約已經成立;除非業者在2天內檢附正當理由,業者不得片面否認該交易行為。對於網路交易業者而言,法律規範大幅保障消費者權益,也杜絕業者惡意以標錯價作為宣傳的行銷手法。

根據行政院經濟部6月21日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2011年元旦生效,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科技應用法制組組長邱映曦表示,這一份公告主要目的,是為了要補充現行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的不足,將目前許多網路交易時容易發生的交易糾紛,透過公告的補充說明方式,將網路交易相關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列清楚,作為業者與消費者交易糾紛時的責任釐清依據。

以往許多網路交易的定型化契約只規定7日內可以退貨,但更多的交易紛爭,根據消費者與業者制定的定型化契約,消費者權益並未獲得保證。

邱映曦便說:「這次公告對網路交易業者造成最大影響就是,未來不論業者是因為故意或過失標錯價格,除非能夠在2天內檢附正當理由,不然,只要消費者已經完成付款行為,都視同交易契約已經成立。」在此同時,邱映曦說,此一公告也規範業者可以針對特殊商品,限制每位消費者購買上限,如果消費者購買數量超過業者所規定的上限,業者可以依據可購買數量上限出貨。

有電子商務業者認為,政府的法令公告有助於健全整個電子商務的環境,對於良莠不齊的電子商務業者而言,也是一個與消費者建立信任的機會。有網路店家私下指出,在消保法授權主管機關制訂相關公告事項的討論過程中,曾有業者對於如何界定「消費者完成付款行為」有不同看法,希望政府能以銀行完成撥款日期而非消費者完成付款行為為主,但在主管機關為了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否決電子商務業者這樣的提案。

「標價格錯幾乎是每一家電子商務業者都會犯的錯誤,」Payeasy公共事務推廣部協理陳中興表示,從政府這次的公告來看,政府對業者課以比較高的賣方責任,業者也需承擔比較高的風險。因此,Payeasy為了避免錯誤標價,更強化內部的流程控管。

首先,陳中興認為,只要有網路標錯價的情況,Payeasy負起全數標錯價的責任;再者,強化內部的控管流程以避免標錯價格,例如,所有產品經理要進行變價時,系統透過程式監控,若超過一定範圍的價格變動,此一變價流程會自動經過更高階主管的覆核才能完成變價。「如果在程式監控範圍內的變價仍為錯誤標價,Payeasy全數承擔。」他說。

此外,活力達康站網路經理魏佑安也表示,網站經營難免會遇到價格標錯的情況,業者除了負起全責外,該公司從兩個面向來減少因為價格標錯造成的風險,首先,限制每一個產品品項的最高購買數量不超過24個,若為促銷商品或是加價購的產品,則以系統方式限制促銷總量。他說,以往該公司曾經因為加價購的優惠產品沒有限制數量,讓消費者買到產品上限24瓶,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該筆訂單該公司仍全數出貨。

除了規範網路交易應記載的事項外,邱映曦說,該公告嚴格規範許多不得記載的事項,包括業者不得在定型化契約中規範消費者預先拋棄或限制個人資料行使的權利,對於個人資料特地目的外利用的權利,也不得預先拋棄或限制,個人資料蒐集必須符合個資法的規定。文⊙黃彥棻

熱門新聞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