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通過以後,以往依法律規定,政府機關、民間機構、一般大眾的公私通信及交易行為,必須要經由書面文件來進行的,都可以透過電子文件進行;如果這些文件規定要簽名或蓋章才具有法律效力的話,以電子簽章的方式也具有同樣的效力。但與人民生命財產攸關的文書不在此限。

網際網路日益發展,電子通信和線上交易的行為也會越來越普及,因此建立安全、可信賴的電子通信及交易環境,以數位(電子)簽章來確認交易往來雙方的身份,就顯得必要;核發身分憑證的認證機構( CA,Certificate Authority)也需要加以管理。

但是以電子簽章及電子文件方式直接進行通信和交易的行為,與傳統各種法律行為賴以為本的簽名蓋章及各式文書完全不同,因此有必要建立電子簽章及電子文件的法律基礎。經濟部、法務部、交通部、財政部、行政院法規會、經建會、研考會,以及資策會、電通所、大學教授等,在今年一月組成「數位簽章法研擬小組」,在短短半年內,七月底就由研考會研擬出「電子簽章法」草案,對網路通信和交易行為做一規範。

研考會資訊管理處高級分析師何全德表示,這套電子簽章法草案參考了德國「多媒體法」、新加坡「電子交易法」和美國、馬來西亞,及聯合國及歐盟等國際組織的電子簽章立法趨勢,草案擬定後,會舉行 100場公聽會以收集各方意見,務求立法完善;並預定在12月底以前提報行政院會,在明年2月送進立法院進行立法程序。

電子簽章法立法的重點,一是要確定電子簽章及電子文件的法律效力,二為建立電子認證機構(CA)的管理制度及主管機關的權責,三為確立電子認證機構及使用者的法律責任及義務,四是建立跨國相互認證制度,五為建立消費者保護機制。

電子簽章法通過以後,以往依法律規定,政府機關、民間機構、一般大眾的公私通信及交易行為,必須要經由書面文件來進行的,都可以透過電子文件進行;如果這些文件規定要簽名或蓋章才具有法律效力的話,以電子簽章的方式也具有同樣的效力。

不過,由於以現代密碼技術建立的電子簽章與認證機制,是一創新措施,預期社會各界可能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來建立正確的觀念及學習使用的方法,因此是採取循序漸進的原則。所以草案中規定,與人民生命及財產攸關的簽章與文書,比如遺囑、不動產交易買賣等契約文件、有價證券和票據等,不適用於電子文件和電子簽章。

同時,就像一般民間商業交易的契約形式,可由交易雙方自由決定;電子簽章法也尊重通信及交易雙方的契約自主性,雙方可根據實際的安全需求來使用不同等級的電子簽章,自由選擇認證機構。當然,民眾也可以自由選擇要用電子文件或是傳統文書與蓋章。

對於認證機構的管理,則兼採強制及志願性證照管理制度的優點,草案中限定只有政府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公司組織,和具公信力的組織及團體評鑑合格的團體或組織,才能夠經營或提供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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