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MP3事件的熱度近日雖有稍退跡象,姑且不論IFPI是否對成大學生提出侵權的告訴,但該事件引用刑法引發校方、學校和檢調單位的緊張關係,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謝銘洋和板橋地檢署檢察官葉奇鑫皆表示,台灣對於著作權法的規定過於嚴苛,造成社會輿論對於檢警單位有打蒼蠅不打老虎的問題多所詬病,應效法美國或日本的作法,對提供儲存設備廠商徵收權利金,並將所得權利金分享給相關著作權團體,給予著作權人和使用者較大的協商空間。謝銘洋:以刑逼名不一定妥當,應加重侵權者民事責任

由台灣資訊智財權網路協會針對成大MP3事件所舉辦「網路著作權問題探討」研討會中,在場法律學者、檢察官對於檢調單位的職權、校方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管理,以及這些成大學生「非故意」的重製行為,是否需動用刑法來處置的問題,表達相似的意見,並提出共同的看法。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謝銘洋表示,台灣著作權法規定過於嚴苛,若依照現行的著作權法來看,台灣一半以上的網路使用者都觸犯了「侵權」這項罪名,每項侵權行為都動用到刑法來懲處,似乎給予著作權團體過大的權力,以刑逼民不一定妥當。

以美國和日本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作法為例,謝銘洋強調,給予著作權人和使用者協商空間是必要的,美國提供數位MP3或錄音的硬體設備廠商,必須繳付一定的權利金(royalty)給著作權中介團體,該中介團體再將收取來的「隨機徵收」費用分給著作權人,而日本的隨機徵收費用則稱做「補償金」。

對於美國和日本這樣的作法,謝銘洋說,如此讓提供儲存設備的供應商負擔部分的智慧財產權責任,廠商將付出的權利金部分轉嫁到使用者身上,使用者在購買這些設備時已經承擔未來消費著作內容的經費。

謝銘洋認為,一般人對於著作權所規定「合理使用」範圍的界定並不是非常清楚,多數人會在「非故意」的情形下觸犯法律;著作權人首重經濟利益,若將侵權行為以民事賠償的方式解決,對於兩造雙方都是有益的,檢調單位可以有更多的時間來處罰上游的盜版廠商。葉奇鑫:法律不周延,所有使用者都是白老鼠

科技背景出身、進而投身法律領域的板橋地檢署檢察官葉奇鑫認為,這次成大MP3事件只是所有侵權案件的冰山一角,應該修改著作權法對於網路侵權的解釋,並盡量放寬相關法規解釋,法律若不夠周延,所有的使用者都可能成為白老鼠。

現行著作權法屬於告訴乃論,若每天有成千上百的侵權檢舉行為,每個地區的檢察官一定會疲於奔命,只能打打蒼蠅,就無法顧及從事盜版CD銷售的「老虎」,且檢察官不一定懂得判斷何種網路行為構成侵權條件。

葉奇鑫進一步強調,美國對於使用者的重製行為有較寬的規範,其中規定若使用者重製的價值超過1000元美金,才構成所謂的侵權行為,使用者不會動不動就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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