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6月三讀通過消保法修正案,由行政院訂定排除7天猶豫期適用之商品,包括生鮮易腐敗、依消費者需要客製化的商品等。消基會認為排除適用商品定義不夠明確,恐衍生出更多網路購物消費糾紛。

國人在網路上購物只要在7天猶豫期內可向業者無條件提出退貨退款的請求,這項權利主要來自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提供保障,「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由於業界反映7天猶豫期不應一體適用所有商品,行政院去年修正消保法,今年6月獲立法院三讀通過,合理例外的特殊商品可排除適用,並由行政院訂定特殊商品。近日行政院已訂定下列商品可排除適用。

. 易於腐敗或過期
. 因消費者個人之指定或符合其個別需求而為之給付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消基會認為,政府訂定的商品定義不明,未來可能產生更多網路購物糾紛。以易腐敗或過期食品為例,除了臘肉、冷凍食品是否為生鮮食品,業者負有倉儲、運輸配送等管理責任,業者如以商品標示保存期限只有3天以內為由排除適用猶豫期,等於強迫消費者買單,影響消費者權益。

而依消費者需求製作的商品,如果這類商品為大量生產的規格,是否為客製化商品可排除適用,消基會認為只有商品的生產模式、設計均有重大改變,與量產商品確實不同才算是客製化商品。

對於報紙、雜誌,以及影音、軟體等數位商品開封即排除7天猶豫期適用,消基會指出,消保法提供消費者7天猶豫期之保障原意為消費者透過網路、電話、電視等方式購買商品,因為缺乏足夠資訊判斷,因此將退貨時間延長,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修法前消保法已有業者如提供試用就能排除,修法後數位商品開封即排除適用,政府在消費者保障上開倒車。

消基會認為,特殊商品定義不夠明確外,不肖業者可能以種種方式排除適用猶豫期,強迫消費者買單損及其權益。過去消保法提供7天猶豫期保障是讓消費者安心使用網路購物的主因,使國內網路購物市場快速發展,呼籲政府修法應以對消費者權益影響最小方式進行,兼顧消費者及業者合法權益減少爭議,避免未來衍生出更多糾紛,明確制定法規避免消費者及行政機關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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