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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

民航局修改民航法,準備在6月底公告飛機上有條件開放使用3C電子產品,包括在飛機起飛前、降落後讓民眾使用手機撥打電話,以及在飛航模式下全程使用手機、平板電腦等小型電子產品。

在修法之前,國內線航班全程禁止使用3C產品,國際航線部份,10000呎以下高度禁止使用,當飛行達到10000呎以上高度才能在飛航模式下使用。

民航局表示,由於科技進步,新型飛機上的電腦系統預防通訊干擾已有相當進步,國外已有條件開放使用乘客使用3C產品,因此國內配合國際潮流修改民航法規定,有條件開放飛航時使用3C產品。

隨著今年2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民航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民航局也已經邀航空公司業者舉行公聽會,準備在6月25日公告開放。之後各家航空公司便能提出申請,經民航局審核通過後開放。

新修訂的民航法開放使用飛機上使用3C電子產品,基本上可歸納為4項大原則。

第一項原則是當飛機起飛前於滑行道到起飛前這段時間,或是當飛機降落後進入滑行道的期間,只要機長同意,且經過機組員廣播,乘客就能在飛機上撥打手機通話。但機長若未同意且未作機上廣播,原則上乘客還是不能撥打電話。

第二項原則是開放飛機在Gate to Gate,也就是上機到下機全程可在飛航模式下使用手機或平板電腦,小呎吋的筆電只要體積可置入座椅置物袋即可使用,但實際上每家航空公司置物袋大小不同,因此以各家航空公司的判斷標準為基準。民航局表示,只要不影響逃生安全,小尺吋筆電也可在關閉無線通訊功能下全程使用。

第三項原則為飛機在巡航階段(通常為10000呎以上)可使用較大型筆電,也就是前面第二項原則提到的體積較大、不易固定的筆電,民航局解釋飛機在達到一定高度的巡航階段因為飛行較為穩定,這類不易固定的筆電就能使用,但需關閉筆電上的Wi-Fi等通訊功能,至於長榮、華航引進波音777-300ER,在機上提供付費Wi-Fi無線上網服務則是例外,與第四項原則有關。

第四項原則與新機型提供的機上Wi-Fi通訊設備啟動時機,規定必需在一定的飛行高度時才能啟動,民航局傾向飛行高度至少10000呎高度始能提供,至於實際的飛行高度要視每家航空公司審視自己的狀況而定。

需特別注意的是,國內線因為飛行時間較短,不在這次開放範圍內,主要以國藉航空公司的國際線航班為主,民航局授權航空公司依自己的狀況決定開放細節,送交民航局審核。

據瞭解,國內兩大航空公司長榮、華航都支持開放使用3C產品,蘋果日報更指出,預定9月全面開放。但民航局澄清公告後要視每家航空公司提報的資料審核進度,每家公司的機型新舊不一,加上個別營運及準備情形不同,各航空公司實際開放時程也不一定。

國外對於開放飛機上使用3C產品走的較快,美國、歐洲已經放寬飛機上使用電子產品,授權航空公司判斷是否開放乘客全程使用電子產品,前提為必需在飛航模式下使用,同樣地飛機上通訊設備也需在一定的飛行高度時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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