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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8年臺灣政府首度公布專為電子票證應用所發行的「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以此來規範發行各類電子票證的發卡單位。

臺灣各類卡片支付的應用,在民國98年,發生了重大的轉折。在這一年,政府公布了「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從此以後,各種電子支付的應用,都可以跨行業別使用,提供通用性的支付服務。

通用性支付服務,也正是行動支付的基礎。過去這些電子支付的形式,多以卡片為工具載具,到了行動支付的時代,手機就是新的載具,同樣也是使用這些通用性支付服務。

未來這些新的行動支付型態,也將受到原有管理卡片支付的「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規範。

政府首次鬆綁一般交通票證公司跨足其他行業支付使用
臺灣最早出現的電子票證,多用於一般交通支付上,原有發行儲值支付卡片的服務業者,也為企業專屬應用範圍,無法跨其他行業使用。

而在民國98年,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的頒布,是政府重視臺灣電子票證的開始,原有票證公司,例如悠遊卡、臺灣智慧卡等企業,多以卡片做為支付的載具工具,這
些企業只要通過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主管機關的審核通過,就可從原有交通票卡發行,擴展到不同行業別的支付使用。

對於消費者來說,就可用單張卡片,在不同的服務單位支付使用。而現在悠遊卡公司所推出的小額支付,就是在原有交通票卡延伸其他行業支付的最好案例。悠遊卡投資部副總經理李志仁表示,新法規條款的公布,就是驅使電子票證的使用,走向通用性應用的關鍵。

因為電子票證具備一定儲值貨幣的價值,消費者需要先給付一定的金額,才能購買到等值的的電子票證。因此,為防止發卡機構惡性經營,而發生倒閉,甚至服務不可用的情形,這個法規要求發卡機構必需為專責的發卡機構,不得從事發卡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行為。

發行通用性支付票證的發卡單位必需為專責票證公司
對於原先已有發行卡片載具的企業,例如太平洋百貨推出了Happy Go會員點數卡,但因為太平洋百貨仍屬於百貨零售業者,而非專責的票證公司,就無法發行類似悠遊卡,可跨行業別使用的通用性支付工具。僅能發行類似統一超商等iCASH會員儲值卡,隸屬於零售業者的禮券發行應用,來做為支付票卡發行的解套,而且這樣的會員儲值票卡,只能在自有單位企業使用,而無法跨企業或行業別使用。這些企業卡未來要轉型行動支付時,也只能在企業內使用,無法跨出企業或跨產業。

此外,除了要求票證公司的專責業務之外,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也規定發卡公司必需嚴格管理民眾的儲值金額,以信託管理的方式來處理民眾預存款項,以防止發卡單位濫用民眾預先儲值的消費金額。

以悠遊卡公司為例,目前光民眾預先儲值的金額,就已高達28億元。悠遊卡公司必需將這筆款項,以信託的方式管理,專款專用,而不得挪款在悠遊卡本身的營運規畫上。

票卡在儲值金額與支付金額上,都有一定的上限限制
而針對消費者的儲值金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限制單張卡片的儲值金額以1萬元為上限。悠遊卡公司也限制每張卡每日的消費金額上限為3,000元,以防民眾卡片遺失,或甚至以電子票證來作為各類不法洗錢的作用。

這些過去針對卡片支付的規範限制,也將通通移轉到新型的行動支付應用上,來保障消費者權利。

手機裝置上的通用性卡片服務,例如悠遊卡公司推出的行動支付服務,也將同樣有每日3,000元的支付限制,總儲值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

除此之外,這些提供支付服務的業者,每一項業務的拓展,還需要經由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因此,現有服務業者要發行支付卡片,或直接跨足手機載具的行動支付服務,也必需先通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審核通過,才能從事通用性的行動支付應用。

李志仁表示,雖然一般企業因為原有業務關係,無法發行通用性的支付票證,但在行動支付應用來臨時,因為不同的支付工具,都可以以軟體的形式,預載在手機上,只要透過手機內的NFC感應功能,一樣能做為支付的工具。

因此,對於這些非票證公司的企業來說,行動支付也提供了新進攻機會。

相關報導請參考「行動支付的時代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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