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份臺灣網路業者必懂的新法規草案,預告了網路守門人日後必須擔起的新責任。

NCC在6月底終於公布了《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簡稱中介法),這是臺灣第一份數位中介服務的專法,凡是經手了各種使用者的數位資料、聲音、影像、文字的中間服務業者,就得負起守門人的責任。這就幾乎涵蓋了臺灣網路產業、電信產業,只是要提供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或是資訊儲存服務的業者,就得負擔起一定程度的義務,來把關所經手處理的資料。

哪些服務屬於上述這三大類?雖然NCC沒有名列出一份完整的納管清單,但從法條中的初步定義來看,連線服務像是中華電信光世代、凱擘大寬頻、亞太電信、台灣固網這類電信業者,以及提供人際傳播服務的Line、WhatsApp、WeChat等,而第二類快速存取服務則像是CDN或邊緣雲服務,如Akamai、Cloudflare等,第三類資訊儲存服務則像是單純的雲端儲存服務Google Drive、Dropbox,或是AWS、Azure和GCP等公有雲。

中介法草案還進一步細分資訊儲存服務,訂出2小類納管對象,一類是可將用戶資料開放公共存取的線上平臺服務,例如臉書、YouTube、Instagram等社群平臺,或是Dcard、巴哈姆特、ptt等網路論壇,還有如C2C模式的Yahoo!拍賣、蝦皮拍賣等;另一類則是有效用戶數超過人口10分之1的指定線上平臺,將會由主管機關公告。

NCC參考了歐盟DSA的做法,來定義數位中介要規範的對象,因此,資訊儲存服務的範疇還不只如此,我們記者向NCC詢問,程式碼或App的資訊中介服務模式是否也要規範,因為如App Store、Google Play等都是DSA規範對象,NCC給了肯定的回覆,這些也都會納管,同理可證,開發者愛用的GitHub或GitLab開發專案代管服務,也都是中介法草案未來的納管對象之一。因為中介法參考的是前一版DSA規範,因此,中介法沒有將搜尋引擎列入。

光從規範對象的定義,就可以看到中介法的影響範圍之廣,幾乎涵蓋了常見的消費性或商用網路服務。

知道了誰將被管,下一個問題就是,要負起什麼樣的守門人義務?這三大兩小類,各有不同的義務要求,其中人人都得遵循的基本義務像是配合政府依法提供使用者個資(資料調取),或者依據法院或行政處分限制內容(資訊限制或緊急資訊限制),這兩項是政府公權力的手段。另外,只要超過5人規模的業者,每年就得公布透明度報告,以清楚易懂的方式揭露政府資料調取、內容自律、異議處理的執行情況。

提供資訊儲存服務的業者,則還需要負起「通知與回應」和「資訊限制告知」的義務,前者是違法內容檢舉機制,後者是對內容遭下架當事人的通知義務。

對民眾而言,中介法最大好處就是,要求中介平臺必須提供下架內容的救濟管道,如果民眾對業者下架的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異議來申請平反,甚至可以透過外部第三方來申訴,不像過去只能任憑大型業者決定。

正是因為這部新法草案幾乎衝擊了整個電信和網路產業,甚至裁罰手段不只罰款,主管機關最重可以祭出斷網處分,這也讓各界用放大鏡來檢視草案,草案中有多項規範不夠明確,要求過度嚴苛,執行難度太高,容易遭濫用的條款,引起了學界或業界不少質疑聲浪。

NCC在8月11日第一場公開說明會中也坦言,這份中介法草案仍是草案版本,還有不少需要更明確敘述,或需要參考各界建議之處,例如230萬人的指定平臺納管標準只是參考歐盟做法,可以廣納建議來調整。

只要你是經手各類使用者資料的網路服務業者,現在就需要開始仔細研讀,甚至對草案提出修改建議,因為這將成為中介服務業者營運最重要的法遵規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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