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網路(TANet)又出現了另一起妨害名譽案件,新竹地方法院最近發函給多間大專院校,要求校方公佈網路管理者姓名及地址,以調查聯合封殺並製造誹謗Joly事實的網站及行政人員。

事實上Joly是喇叭的商標,該公司在BBS站的音響版中同樣以Joly為名發表文章,但是這些文章遭到版主砍殺,因此向新竹地方法院提起告訴,被告包括台大、交大、成大、清大及中央大學的六位網路管理者。

早在去年二月TANet就出現了妨害名譽的案件,當時名譽受損的五名台大教授向匿名寫信的網友提出告訴,而檢察官即是以公然侮辱罪起訴,但整個案子並未涉及網路管理者。而Joly公司控告網路管理者的案件,可能是TANet第一件網路管理者被訴訟的案子,這其中涉及兩個問題:民國五十八年所頒布的刑法誹謗罪應用在網路上會出現什麼樣的情況?其次,BBS站的版主根據TANet的公約,刪除了不適當的文章但誰來保護自願性維護BBS站的版主?

以誹謗罪為例,根據刑法三百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在佈告欄當中發表言論因為已是向某一特定群眾公開,因此不論這些言論是否真有人看到,已經附合了意圖散布於眾的要件。

但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呢?網路是匿名的社區,如果今天網路上有十個匿名為小花的人存在,那原告除非能證明自己就是被誹謗的人,否則難以構成毀損名譽的要件。

其次誹謗罪和同屬於妨害名譽的公然侮辱罪有一個很大的差別,那就是公然侮辱不須要陳述具體事實,而構成誹謗罪必須要具體寫出或講出事情的經過。如果我只是說小花是壞人,但沒有說小花做了那些壞事,那只能算是公然侮辱而非誹謗,而網路上最常看到的言論就是情緒性的人身攻擊,去年台大椰林風情站的案件,檢察官就是以公然侮然罪起訴。

因此,網路上的言論要構成誹謗,必須要符合一定的要件,法律保護個人的言論自由,也同樣保護個人名譽,雖然我們沒有專門針對網路而制定的法律,但即有的法律仍在運作。值得思考的是,網路是一個匿名的社會,在找不到誹謗者的情況下,網路管理者就是首當其衝的目標,或是像是上述被告的各大學的管理者,因為砍信有爭議而被提起訴訟。

版主之所以會有砍信的權力,其權力來自於TANet的BBS站管理使用公約,根據該公約的規定版主須適當的選擇討論區中的文章,必要時得刪除不適切的文章,並說明理由。

在TANet的授權下,版主有權利刪除某人的言論,但是什麼樣的文章是商業性,或什麼樣的文章誹謗他人,全由版主自由心證,而這些版主大多是自願維護討論區的學生。

如果有人抗議砍信不公或是有人抗議為什麼不砍廣告信,這些學生如何判別他人的言論是否違法或是不當,今天這些學生版主被告誰來告訴他們如何保護自己。

學術網路原本是應學術須要而建立,不過在網路相互連接的情況下,任何有帳號的人都可以上任何一個BBS站註冊,成為可以自由發表言論的個體。商業性的廣告進入學術網路並不足以奇,因為它早以成為廣告商品的另一個新興的通道。

只是在商業行為進入學術網路,而學生版主又負有刪除這些商業廣告的情況下,兩方的爭執早就在許多討論區中發生,音響版不過是其中之一。

在BBS站中發表言論誹謗他人是一個問題,而網路管理者的責責歸屬又是另一個問題。學術網路除了不斷向網友重申不歡迎商業行為外,是否有其他的方法可以解決上述的爭執,明日TANet管理委員會將針對此一問題,進行更深入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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