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隱私主管機關發佈指導綱要,要求Google應將「被遺忘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forgotton)的執行推向Google.com的層級。

 由歐盟會員國資料保護官員代表組成的歐盟資料保護工作小組(Article 29 Data Protection Working Party, WP29)表示,該小組的指導綱要旨在推行歐洲法庭於5月間做出的判決。這份指導綱要包含該判決的共通詮釋與用於未來資料保護主管機關解決人民陳請時的共通原則。

 歐盟法院五月間做出判決,個人應該有「被遺忘的權利」(a right to be forgotten),若以某人姓名進行搜尋,搜尋結果出現連向包含某人相關資訊的網頁,可向Google或者向主管要求刪除搜尋結果的連結。

 WP29指出,為了能使歐洲法庭定義的資料主體權利(即個人)完全發揮,刪除連結需確保提供資料主題有效而完整的保護,並使其無法繞過歐盟法律。然而僅刪除EU地區網域的連結,並無法提供足夠保護,因此,任何刪除連結應該要擴及所有相關.com網域。

 也就是說,現行Google是因應個人要求,刪除Google.co.uk 或Google.de的連結。在歐盟新的要求下,Google需要Google.com刪除掉與申請當事人有關的網頁連結。

 這份指導綱要還包括13項共通原則,作為各會員國資料保護主管機關在處理各國人民提出的連結要求的相關作法,WP29表示,這些原則需因應國情,以個案執行。

 Google對此以尚未看過歐盟的指導綱要為由拒絕發表評論。

 歐盟5月做出判決後,Google董事長Eric Schmidt曾大力表達不滿,不過仍然配合執行。到今年7月18日為止,Google已收到9.1萬筆移除請求,涉及32.8萬個連結。(編譯/林妍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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