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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個資法的困難與挑戰
日前,行政院院長陳冲上任後才10天,他就在行政院會上指示,法務部限期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爭議法條的評估報告。因為這個2年前公布的法案,因立法過嚴引發了企業很大的反彈聲浪,遲遲未能正式施行。

原本法務部就提出提議,希望能暫緩實施個資法部分有爭議的條文,其他部分先施行,但陳冲要求法務部參考包含金融界等各界意見,就相關問題、因應對策及後續處理建議,於2個月內完成評估報告。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鍾瑞蘭表示,預計在4月中提出行政院要求的評估報告後,屆時才可能會一併將個資法施行細則送進行政院進行審查,但整體尚未有明確的時間表。

以隱私權保護為核心精神的新版個資法,對安全防護的種種要求,更勝一般人對資訊安全的認知,也對企業有更嚴格的規範,舉凡從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到銷毀的每個過程都納入規範,也不拘形式,不論是數位或是紙本個資都在管制範圍之列,法條影響層面之廣,遍及企業各種業務行為和內部運作。

企業違反個資法時的求償金額最高可達2億元,企業負責人也要面臨刑責。執行難度高又罰則重,因此個資法尚未正式施行之前,企業界就抱怨連連。

因應個資法的困難與挑戰
對企業而言,除了法務部門以外,個資法也對IT部門產生很大的衝擊,個資保護成為IT部門的新責任和挑戰。


臺灣BSI總經理蒲樹盛表示,因為越來越多個資以電子資料形式呈現,所以企業會「自然而然地」把個資保護議題交由IT部門負責。
臺灣BSI總經理蒲樹盛表示,因為臺灣企業對IT依賴程度越來越高,也有越來越多的個人資料是以電子資料形式呈現,所以,在面對個資保護的議題時,很多企業會「自然而然地」因為公司擁有許多電子形式的個人資料,就把個資保護相關議題的因應,直接交由IT部門負責。

根據「iThome 2012年CIO大調查」的調查結果,目前有36%的企業已經開始因應個資法,另外有27.6%企業預計等施行細則公布後再開始因應,有16.8%的企業希望等到公布實施時間後再開始因應,有14.9%的企業要等到個資法正式實施後才開始因應。另外有2.2%的企業則希望等到有訴訟案例後,確認法院判決輕重後再開始因應。

有不少已經開始因應個資保護或評估的企業IT主管發現,這個新挑戰比想像中更大。

根據「iThome 2012年CIO大調查」的調查結果,多數企業IT主管認為,個資法所面臨的困難與挑戰,困難度最高的是「個資分散在各部門」(39.8%),其次為「因應個資法為視為只是IT部門的責任」(37.7%),第三名是「缺乏一勞永逸的因應作法」(30.2%),第四名為「高階主管對個資法的了解不足」(26%),第五名則是「投入的人力和資源不足」(23%)。



若從各產業面來看,金融業因應個資法難度最高前三名為:「個資分散各部門」、「投入的人力與資源不足」「因應個資被視為IT部門的責任」;高科技製造業面臨的困難則是:「高階主管對個資法的了解不足」、「個資分散各部門」及「因應個資法被視為IT部門的責任」;一般製造業的困難為:「因應個資被視為IT部門的責任」、「缺乏一勞永逸的作法」及「高階主管對個資了解不足」。

至於服務業因應個資法面臨的前三大挑戰則是:「個資分散各部門」、「缺乏一勞永逸的作法」及「因應個資被視為IT部門的責任」;醫療業則擔心「個資分散各部門」、「個資數量太多」及「紙本資料太多」;政府與學校因應個資法則擔心「因應個資法被視為IT部門的責任」、「個資分散各部門」及「投入的人力與資源不足」。


臺灣勤業眾信副總經理萬幼筠表示,由總經理出馬擔任個資保護委員會發起人,更清楚彰顯出公司將個資保護列為企業營運的最優先項目之一。
從企業的業務流程來看,每一個部門都可能擁有個資,加上過往長期累積的各種個人資料,不曾經過盤點,就不會知道擁有的個資數量有多少;而且這次個資法也納入紙本個資在保護範圍內,所以企業最擔心幾個議題,包括「個資數量太多」「個資分散各部門」、「紙本資料太多」甚至是「缺乏一勞永逸的作法」等,都是可以想見的。

不過,從各產業的前三項最擔心事件中可以發現,「因應個資保護被視為IT部門的責任」這個選項,除了是醫療業的第四名選項外,其他產業都是名列前三名。

臺灣勤業眾信副總經理萬幼筠表示,從風險的角度來看企業如何因應個資法,主要關鍵點在於,企業應該要做到多好的法規遵循程度,以及企業本身是否有能力、有資源做好相關的法規遵循工作。

行政院對個資法的最新評估
行政院長陳冲於2月院會個資法簡報後,提出四項指示,限法務部2個月內重新評估,這將影響法案未來施行方向。

1. 針對「電腦自動化處理大量個資」特性,研擬設置專章或專條規範。

2. 針對個資在境外傳輸及境外蒐集、處理和利用的規範,提評估報告。

3. 要求法務部掌握歐盟隱私權綱領修法進度,做為未來修法參考。

4. 由政務委員羅瑩雪、張善政協助處理和評估個資法未來發展。


個資法爭議條文與修改方向
法條內容法務部建議修法方向

6條: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和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新增經當事人同意,可以使用敏感性個資條文。

41條第1項:若有違反個資蒐集、處理、利用,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針對不同情節輕重,重新釐清相關的罰則。

54條:在個資法施行後1年內,必須完成告知。

放寬告知的時間,在企業要使用到個資之前告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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