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和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第41條第1項:若有違反個資蒐集、處理、利用,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54條:在個資法施行後1年內,必須完成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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