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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聯盟制定線上行為廣告準則
文/陳曉莉 (編譯) 2009-07-03

四大廣告組織包括全美超過5千家的廣告主,未來透過線上廣告準則將明確規劃廣告主資料蒐集,並保護消費者個資。

包括美國互動廣告局(IAB)、直效行銷協會(DMA)、廣告主協會(ANA)及美國廣告代理商協會(AAAA)等組織,共同制定了線上行為廣告的自律準則,以保護消費者的隱私。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委員Pamela Jones Harbour表示,消費者有權利知道廣告業者是如何蒐集他們的網路行為,以及如何利用這些資料,他們讚賞業者共同擬定有關隱私原則的草案,希望下一步是獲得業者採用。

這七大準則包括教育消費者及業者有關線上行為廣告概念的「教育準則」;清楚揭露資料蒐集及使用的「透明化準則」;讓使用者掌控哪些資料要被蒐集及使用的「消費者控制準則」;保護消費者資料的「資料安全準則」;在更改資料蒐集及使用內容前必須先獲使用者同意的「資料更改準則」;在蒐集消費者機密或兒童資料時必須先獲得使用者與家長同意的「機密資料準則」;以及強化相關準則的「責任義務準則」。

上述四大廣告組織約集結了全美逾5千家廣告主,各家組織皆已準備號召旗下會員部署相關準則。

根據IAB的調查,由廣告贊助的網路產值為3000億美元,約佔美國國內生產毛額的2.1%,提供了310萬個工作機會,網路已成為所有企業在供應鏈與通訊鏈的重要環節,而且是數十萬小型企業與出版商的命脈,該生態體系涵蓋了廣告主、廣告代理商、網路出版商、網路存取服務供應商、應用程式供應商等。

美國參議院曾經考慮是否要透過立法來保障消費者在行為廣告中的隱私,因為曾有隱私權團體抗議業者在未知會使用者的情況下蒐集及追蹤使用者行為,若此次發表的準則可確實執行,應可免除立法的必要。(編譯/陳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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